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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企业注销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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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企业注销注意事项

1.公司解散,依法应当清算的,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、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

2.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

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:

(1)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;

(2)有分支机构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,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,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;

(3)有对外投资的企业,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;

4.正在被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,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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