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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公司税务注销要求
一、上海公司税务注销要求

1.纳税人因解散、破产、撤销等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根据规定,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,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2.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纳税人,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之日起15天内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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